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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精神病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接待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4-05-07  阅读:822次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严明行业纪律,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建立通畅的信息与技术交流渠道,增加透明度,保障医疗业务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169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22〕84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院领导;职能科室中层干部;临床及医技科室主任、医生;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职工;医药代表及供应商。

二、医药代表范围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医药、耗材、器械等生产经销企业聘请的业务代表以生产经销企业名义到本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从事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医药、耗材、器械等代表应当为医药、耗材、器械等生产经销企业正式聘用人员,并经医药、耗材、器械等经销公司正式授权委托并在我院备案的业务代表。

三、医药代表行为的“八个禁止”

(一)未在医院进行登记备案的医药、耗材、器械等代表禁止在我院从事任何形式的业务活动;

(二)禁止在医院门诊、病区诊疗场所进行医药、耗材、器械等宣传、推广等相关的业务活动;

(三)禁止医药、耗材、器械销售代表或伪装成患者进入医院,利用就诊等手段进行药品、耗材、器械推销或进行其他违规活动;

(四)禁止医药、耗材、器械销售代表在院区范围内向病人推销所代理药品、耗材;

(五)禁止违纪违法的促销活动:如在业务活动中向医院工作人员提供或者赠送现金、礼品或者请吃等行为;医药、耗材、器械销售代表私自赞助医生借举办学术会议之名进行旅游等违规活动;

(六)禁止医药代表在非接待时间以谈业务为名擅自进入药剂、设备等重点部门,接触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七)开展业务活动需事先在业务职能科室科室审批登记、备案,禁止从事与登记不相符的业务活动;

(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四、建档备案管理

药剂科、后勤设备科建立医药代表备案档案袋,每年对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一次,中途更换的要及时变更。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进入医院开展业务,医院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及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和违规行为。

备案档案袋资料目录:1.三台县精神病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3.“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号佐证材料;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廉洁承诺书或廉洁合同;7.(GMP)认证证书及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9.购销合同;10.质量保证书。(注: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接待管理

按照“三定四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记录、有流程、有承诺)的原则,严格遵守“九项准则”要求,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一)预约申请

1.接待医药代表实行预约审批制。原则上需提前七天通过医院官网下载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接待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接待职能部门邮箱进行预约申请。

(1)药品项目:药剂科

邮箱:1908156274@qq.com电话:0816-6067860

(2)医用设备、耗材、器械项目:后勤设备科

邮箱:847739979@qq.com,电话:0816-6067871

2.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供应商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医药代表需出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药代表有关备案信息表;

(4)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5)药品、耗材、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6)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详细资料(若有)。

(注:已与我院签订业务合同的供应商,备案资料中已有的相关资料可不在提供;首次到我院开展业务活动的,按照预约所提供资料目录提供资料。)

(二)接待时间

原则上每周星期四下午14:00-17:00(遇节假日或其他会议顺延一周)。如有特殊情况,各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确定接待时间,同时需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三)接待地点

医院接待地点为医院行政办公楼四楼小会议室,如有特殊情况,各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确定接待地点,同时需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四)接待人员

1.接待职能部门原则上应安排不少于2名人员参与接待工作,1人负责组织交流和沟通工作,1人负责信息确认、签到与接待记录。

2.根据接待目的由职能科室邀请相关院领导、行政职能部门以及涉及相关专业的临床科主任、骨干代表参加。

(五)接待流程

1.申请审核。接待职能部门根据医药代表发送的电子邮件进行资料完整性和形式审核,审查通过后,完善附件2。

2.预约确认及审批。接待职能部门根据《医药代表来院预约接待审批表》确认预约信息,并在接待日前3天将《医药代表来院预约接待审批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3.接待通知。接待职能部门应提前2天将接待审批情况通知医药代表,医药代表下载《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附件4)签字盖章,连同其他资料签到时提交,同时准备产品介绍资料若干份(按照参加人数)。

4.组织接待。医药代表携带相关资料按约定时间和地点现场签到、递交资料,服从接待职能部门安排开展交流沟通工作。

5.接待记录。接待职能部门信息记录人员参照以下内容完善《三台县精神病院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附件5)介绍内容。

(1)介绍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等信息;

(2)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3)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4)安排学术培训、开展学术推广等;

(5)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6.接待资料归档。接待结束后,接待职能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接待所有相关资料。

7.注意事项。接待时首先复核来访医药代表身份和授权委托书,若有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来访人说明理由,未经预约或不能证明身份的不予接待。职能科室对来访医药代表办理事项进行如实记录,并由来访医药代表进行签字确认;事项办结后请医药代表直接离院,不得到其他区域、科室走访。

六、职责分工

(一)药剂科、后勤设备科负责组织落实并按本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二)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不定时对职能科室医药代表登记备案、接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对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医院有关制度给予处理。发现接待代表与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给予警示提醒,并在预约登记表进行备注,再发生类似情况的,取消其在本院申请接待资格。

(三)后勤设备科应不定期采取实地、监控的方式进行巡查,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制止,留存证据,24小时内向院纪检监察室报备情况。

(四)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在医院门诊、医技、住院楼等诊疗区域张贴“严禁医药代表进入诊疗区域”告示,在各科室及重点区域公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承诺和投诉举报电话。

(五)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管理责任,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负责监督规范本管理范围内工作人员行为。

七、监督管理

(一)医院工作人员违反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的,由医院书记约谈涉事工作人员及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记入医德医风考评,并与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挂钩;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医药代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医院院长约谈涉事人员所在企业负责人,记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诚信档案,对屡教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医药代表,医院纪检监察室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三)医院工作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的,当事人应严正告知,通知安全保卫科人员给予驱离,当事人和安全保卫科应于24小时内向纪检监察室分别报备情况。

八、其他

项目合同期间与合作商的沟通、协调无需预约。

 

 

 

 

附件1.三台县精神病院医药代表来院接待流程 [右键另存为]
附件2.三台县精神病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接待审批表 [右键另存为]
附件3.三台县精神病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 [右键另存为]
附件4.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 [右键另存为]
附件5.三台县精神病院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 [右键另存为]
附件6.三台县精神病院医药代表接待廉洁承诺书 [右键另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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